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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强化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七 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漳州市某某塑胶玩具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2026年4月24日,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漳州市某某塑胶玩具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合金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0.9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涉案合金车(型号规格:554989)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可预见的合理滥用项目仍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于2025年11月根据订货单生产,共540个,已全部销售给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价14元/个,成本7.43元/个,货值金额共计756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召回涉案产品235个进行销毁,违法来得到的共计2003.85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条从轻情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诏安县某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2月13日,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诏安县某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在扣电瓶车2辆,并处罚款人民币0.31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购进2辆金箭牌电瓶车(型号:TDT2315Z、TDT2314Z),制造商为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 GB17761-2018 且均未配备电池及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模块。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强化电瓶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自2025年11月30日起,旧版本标准的电瓶车禁止销售。其中,金箭牌金美 PLS 即型号为 TDT2315Z 的电瓶车销售价为1500 元,金箭牌小金米豪华版即型号为 TDT2314Z 的电瓶车销售价为 1100 元,货值金额合计为 2600 元。案发时,上述2辆电瓶车均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九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6年3月2日,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某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人民币2.0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与诏安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负责诏安世茂远晟云城小区19部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期为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2026年1月5日,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涉案电梯(使用登记代码TE59059)在2025年12月22日10:33至11:04的维保时间段内,仅维保人员吴敬文一人操作,且未按规定进入底坑进行实际维保,维保记录存在代签、虚假记载等情况。经查,该时间段内仅进行一次维保,违法来得到的为175元。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诏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5日,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4日,华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员工陈某正在驾驶一部叉车进行货物卸货工作。经现场核实,陈某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司机),但无法提供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鉴于上述叉车未经检验便投入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华安县市场监管局当场对上述叉车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叉车系当事人自行购买,于2026年2月25日在厂区投入使用,截至案发均未经检验。执法人员在福建省特种设施安全监管系统也未查询到该部叉车的相关检验及登记信息。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1日,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某特种钢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热轧型钢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6.9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热轧型钢(热轧H型钢)(商标:图形、规格型号:H300×150×6.5×9mm Q235B、生产日期/批号:2025-8-6/A-250806-01),拉伸试验(抗拉强度)项目不符合GB/T11263-2024《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热轧型钢40.68吨,其中0.11吨(372元)已被抽样单位所购买抽样送检,剩余全部销售给佛山市昊型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成本3370.45元/吨,销售价3380元/吨,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违法所得388.5元,违法货值金额135200元(按合同40吨计算)。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热轧型钢(热轧H型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热轧型钢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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